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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预评价内容及法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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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1
  • 来源:中科检测

    放射卫生预评价是预测、评估放射性危害种类及强度(浓度),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强度及其可能对工作人员或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或者职业病。


    放射卫生预评价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放射卫生预评价内容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


    放射卫生预评价流程


    业务受理→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方案内审→编制评价报告→内部评审→专家评审并修改→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