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鉴定政策背景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要求,固体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的物品、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废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危废鉴别是提高企业固废管理效率,减缓危废处置压力,评估固废处置过程存在的风险。中科检测开展危废鉴定服务,检测报告具有CMA资质,环保部门认可。
危废鉴定鉴别方法
危废鉴定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未知废物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种类。如果在名录之列,则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检测其特性,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如果不在名录之列,也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
危废鉴定程序
首先确定该废物是否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之内,即列表定义鉴别法;如果确定不在《名录》之内再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确定,即危险特性鉴别法。同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也是固体废物增补列入《名录》的理由之一 。危险废物鉴别总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判定其是否满足固体废物定义;
第二步:其是否满足危险废物定义,或是否为《巴塞尔公约》规定的47类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和具有中国废物特征的废物类别(含钡废物和含镍废物);
第三步:依据固体废物行业来源或危险特性,判定其是否在《名录》之内;
第四步:如不在《名录》之内,则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确定是否表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危废鉴定标准法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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