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竣工验收背景
环保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调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环保竣工验收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保竣工验收流程
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合同谈判与签订—>必要时进行现场整改—>制定监测方案—>委托监测—>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自主验收—>网上公示—>报环保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及公示—>出单项验收报批—>验收完成
环保竣工验收标准
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已有行业规范: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如火力发电、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
环保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要求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投产或使用;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环保竣工验收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之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对企业、个人环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1)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投入使用的;
(2)验收中弄虚作假;
(3)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报告、批复中的环保对策措施;
(4)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设施、措施、投资概算;
(5)环保设施未纳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6)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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