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履约验收程序要求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履约验收的概念要组织好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得搞假验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内容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是否及时;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与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采购结果一致;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及时组织履约验收;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等。
二是采购单位是否按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组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履约验收工作;是否对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进行逐条验收。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
1、简易验收程序。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实施简易程序验收;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对30万元以上确需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 对属于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内控制度规定,指定二至三名相关使用人员或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即进行验收。
2、一般验收程序。
对按一般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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